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我们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果断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471-6659212,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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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果断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果断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对产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厉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分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厉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分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厉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整理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进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分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职员,按有关规定纳进失信黑名单;对公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