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的监管架构基本成型
作者: 来源: 热度:1333 时间:2021-10-20
《区块链信息服务治理规定》的出台,更积极的一方面是,中国大陆地区区块链监管有了明确的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从而形成了以国信办为监管主体,
《区块链信息服务治理规定》的出台,更积极的一方面是,中国大陆地区区块链监管有了明确的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从而形成了以国信办为监管主体,以工信部为标准制定主体,以行业协会等为自律主体的三层监管架构。国信办作为监管主体,负责对提供各类区块链技术信息服务的服务商进行同一监管;工信部通过标准对技术方面实行监管;行业协会等进行自律性监管。
随着国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治理规定》,中国区块链监管框架搭建基本完成,为今后区块链应用落地奠定了基础。在这三层监管架构推动下,可以预见,未来涵盖内收留监管、行业监管、金融监管的区块链协同监管体系将逐步构建,确保我国区块链产业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
部委重要监管政策解读
总体上来说,当前中国在区块链方面的监管政策力度空前,政策出台相当密集。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心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产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同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也联名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委治生产端,央行治交易端,这套组合拳对国内虚拟货币产业形成了全面的打击。
业界对于《通知》有诸多解读,汇集主要观点如下:
关于挖矿:《通知》明确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通知》出台后,我国对于矿圈的态度已通过法律形式基本明确,新增挖矿项目不再处于灰色地带而是属于违法行为。“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通知》出台后订立的、合同目的关乎新增挖矿项目的合同,可能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但应当不会溯及既往否定此前挖矿合同的效力。
关于虚拟货币: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值得留意的是,本次通知也并没有打破2013年至今虚拟货币被认定为是虚拟商品的正当财产属性。也没有打破虚拟货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条件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但《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分依法查处。
“定价服务”、“信息中介”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心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然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果断依法取缔。”
关于交易所:境外交易所的境内职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不仅认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也规定对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职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