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团体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
作者: 来源: 热度:825 时间:2023-03-15
问:团体公司为央企(国有控股),受国资委监管,其下设一家全资子公司A,全资子公司A与其他企业(包括团体内部的其他子公司、外国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多家合作
问:团体公司为央企(国有控股),受国资委监管,其下设一家全资子公司A,全资子公司A与其他企业(包括团体内部的其他子公司、外国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多家合作企业。先为了团体内部股权架构的调整,拟计划将全资子公司A在其他合作企业中所持的股权以0元对价转让给团体公司。请问在办理工商变更之前,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是否需要办理企业无偿划转产权的申报程序?
答2021-02-08: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视治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治理制度,确定审批治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根子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治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的规定,如团体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其子公司所持股权变动不适用无偿划转相关规定。